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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在海外犯罪坐牢的情況愈來愈普遍,衍生的司法管轄與國家主權問題引發不少討論,其中值得關注的是泰國,不僅因為那裡受刑人人數較多且刑期較長,更全面牽涉到國際雲林英語家教 推薦 商業書信英文政治現實、台灣外交困境以及海外公民照護等問題;換言之,台灣人要是在泰國犯罪遭逮,尤其是觸犯刑期至少20年以上的毒品相關案件,就別奢望能得到太多協助,坐牢時最好自求多福。

除中國大陸外,台灣人在海外犯罪遭判刑坐牢人數最多的國家是泰國,根據外交部統計,目前共有137名台灣人在泰國監獄服刑,其中70%與毒品有關、24%屬於金融詐騙案件、6%則是觸犯傷害、殺人等罪刑而入獄。

◎打官司就判死刑

敏哥(化名)20幾年前在泰國機場出境時,因為手提包裡夾帶海洛英遭到逮捕,帶往警局拘留期間,偵訊問話之餘,警察一直推薦他做3件事情:要不要打電話?要不要合胃口的食物?要不要找女人?這3件事情只要付錢都可以如願完成,當然也少不了要付給警察的「仲介費」。

將近半年後,敏哥的案件首次開庭,庭訊過程又快又簡單,因為連審理程序都還沒開始,法官就先吩咐翻譯諭知被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自己選一個,敏哥說:『(原音變聲處理)第一次上法庭的時候,法官也是這麼說,啊!不是法官說,他叫一個翻譯的,跟翻譯說了幾句話,翻譯就跟我們講,「打官司、判死刑,不打官司、判無期」。』

親人在泰國坐牢的小季(化名)受訪時聽到記者講述這種未審先判的情形後,搖頭表示敏哥的遭遇不是特殊個案:『(原音變聲處理)我碰到別的家屬也是這樣子,○○○(消音處理)的哥哥,他就站在那兒,「來!不承認、死刑,承認、無期徒刑」。』

◎賄賂就判無罪

曾在泰國坐牢20幾年的老萬(化名)表示,他當年涉案只是一個從犯,與同時遭逮的主嫌在一審都被判處無期徒刑,可是主嫌卻在二審階段大逆轉改判無罪。老萬說:『(原音變聲處理)第二庭的時候,他花錢,他就打贏官司,他是主犯啊,法官放他、判我無期徒刑;那個時候有一個法官,只要花錢給他,全部都是無罪放你。』

對於自己的財力不足以賄賂法官,老萬至今仍有些難以釋懷,但讓他最為忿忿不平的美語教學資源 宜蘭美語老師 推薦,則是當初遇到的那位律師:『(原音變聲處理)100個、100個都是騙子,他就騙你的錢,不可能幫你打什麼官司的啦。』

老萬說,那位律師告訴他,泰國的監獄或看守所全都不准攜帶個人財物,但律師可以代為保管,他真的傻傻將身上所有現金、手錶等財物交給律師,結果這個律師從此就再也不來探視。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台灣人在泰國犯罪不僅要面對司法體系的問題,判刑後還要被送進一個語言不通、文化迥異的封閉環境裡坐牢幾十年,這點光用想像就知道是件不容易的事情,尤其是對家屬而言,每次探監就跟探險一樣。因此,無論是家屬或受刑人,都曾把希望寄託在台灣能與泰國簽署「換囚協定」。

攸關「換囚」這件事的「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直到2013年初才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7月生效施行後,3年來共有德國、英國,先後與台灣簽訂「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關於移交受刑人及合作執行刑罰協議」、「台灣司法主管機關與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主管機關間移交受刑人協議」。

在「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完成立法之前,兩岸於2009年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其中的「罪犯接返」有約定移交受刑人事務;2010年與中美洲友邦巴拿馬簽訂的「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關於遣送受裁判人條約」,法務部則認為此條約開啟了「我司法互助之新頁」。

◎一中政策

由上述看來,「換囚協定」這件事情在台灣似乎才剛起步沒幾年,但涉外人士表示,政府至少從10多年前、甚至更早以前,就一直想與泰國協商並簽署換囚協定,可是換囚涉及「相互承認刑事確定判決英語補習班 桃園 美語課程規劃」,導致協商直到今天仍無進展,原因就出在泰國政府的「一中政策」上。

涉外人士說:『(原音變聲處理)換囚協定為什麼那麼久弄不出來?是「一中」的關係,對方認為說,這會牽涉到司法互助協定是一個國家主權核心的認定,如果跟我們簽了司法互助協定或換囚協定,當時的泰國政府、即便是現在,恐怕都做不到的。』

台灣與德國、英國已簽署的「移交受刑人協議」,單從協議名稱就可以看出,它們使用了雙方代表處或者是「台灣司法主管機關」之類的字眼,藉此規避掉一些敏感的政治問題,不過,涉外人士指出,我方早就向泰方提出過這種彈性做法,但泰方始終堅持該國「國與國間刑事判決執行合作程序法」的規定,也就是與他國簽訂條約的主體必須是個「國家」,但台灣並不是。

◎深層的政治顧慮

法務部表示,未來將密切配合外交部等機關,積極與各國及大陸地區洽談移交受刑人,以彰顯人道精神,實踐我國人權立國之理念,並加強犯罪矯治,開展國際司法互助之新紀元。

外交部表示,未來將繼續配合主管機關法務部,在尊重當事人意願及符合移交國與我國法律的條件下,致力推動相關合作業務,使受到判刑及監禁的人,得以在其本國繼續服刑,實現社會正義與人道精神。

這兩個部會都說要配合對方,但法務部早已研擬備妥台泰換囚協定草案,未來的重點其實在於外交上的作為與突破。

監察院在11年前提出的調查報告裡明確指出,泰國不熱衷與台灣簽署換囚協定,「實有深層之政治考量與顧慮」;涉外人士對此回應表示,這些政治考量與顧慮,目前並未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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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換囚之路走不通,在泰受刑人及其家屬便把焦點轉向泰皇「特赦」這件事情上,家屬趙姊(化名)受訪時表示,為了幫助親人獲得泰皇特赦,她四處蒐羅資訊,自認做好一切應備文件,但當她把文件交給台灣駐泰國代表處請求協助處理之後,卻一直感受到駐處的消極態度。

趙姊說:『(原音變聲處理)附上以上等等事證文件,可以轉交給我們駐泰代表處,代表處看看是要用什麼樣的方式,由代表處主動為受刑人提出特赦申請;也許對(駐)泰國代表處針對我們國外的所謂邦交,或者是業務的發展上面,可能不覺得說我們幫受刑人爭取了一個特赦,這個對他的政績有貢獻。』

老萬受訪時對於「特赦」這件事的反應更為強烈,他以個人在獄中所見所聞強調,歐美國家受刑人在各自國家的駐泰大使館積極協助之下,普遍都能獲得泰皇特赦待遇,但相較台灣駐泰代表處,卻讓他覺得既無能又無所作為,老萬說:『(原音變聲處理)問題出在什麼地方呢?就是代表處、(駐)泰國的代表處,他們根本就沒有真心地幫我們。』

◎關鍵在於受刑人

針對這樣的批評,曾在駐泰代表處任職的外交官員受訪時表示,特赦是泰皇恩典,是否給予並非外人所能置喙;更重要的是,毒品案件在泰國屬於重罪,這類受刑人申請特赦獲准的可能性本來就比較低,這位官員還強調,他所知曾有台灣人得到泰皇特赦,但這些人當初入獄的案件都與毒品無關。

官員進一步指出,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皇室成員生日或皇家重大慶典所頒布的「大赦減刑」,毒品案件受刑人經常被排除在外,就算被納入大赦減刑範圍,所減刑期也比其他罪名少很多。

官員說他可以理解受刑人的想法與不滿,然而事實上,真正的關鍵還是在於受刑人自己:『(原音變聲處理)得到特赦成功的,都是很正面地看待自己監獄生活的,監獄沒有辦法幫他們教化,但是他們能夠安排自己的生活、安排自己的健康,但是,這些人畢竟是少數,大部分的人德性還是一樣,怨天尤人的,一天到晚就是寫信來抱怨獄方管理不公、伙食不好、生病不讓他去看病,其實大部分還是這樣子的人。』

按規定特赦應由受刑人自己提出申請,官英文檢定2014 嘉義英語家教員表示,駐處一直都很願意提供相關協助,甚至還制訂了如何提供協助的標準作業程序。

另一方面,關於駐泰代表處「無能又無所作為」的批評,外交部的正式回應是,泰國政府於泰皇、皇后誕辰或其他皇家重大慶典時,常諭頒「大赦」法令予受刑人,只是赦免對象及減免刑期,是由該國獄政機關視受刑人服刑表現及所犯罪行決定,他國政府一般無法干涉。

◎改善在泰服刑國人處遇

換囚卡在「一中政策」,皇室恩典又是他國政府無法干涉的事務,外交部一位資深官員就表示,政府在很多年前便開始致力提升在泰服刑國人的照護作為,透過各種方法改善這些人的獄中處遇。

資深官員說:『(原音變聲處理)在他們必須在當地繼續服刑的過程當中,外交部能夠繼續提供台灣受刑人在當地什麼樣的服務,就是說政府現在做不到換囚,大赦、特赦也要看他服刑的表現,如果你要做特赦的話,代表處可以幫忙過程或追蹤進度。』

至於比較具體的服務作為,外交部指出,駐泰代表處除了定期探視服刑國人、掌握個別訟案進度,以及安排義診活動之外,也會協助其家屬前往泰國探監、定時代轉家屬匯款等行政事宜,並且確保這些人在服刑期滿後順利返回台灣;此外,若有台灣的非政府組織要代表家屬前往泰國探監時,外交部及駐處都會提供協助。

◎台灣比不上歐美國家

「定期探視」是外交部最常提到的服務工作,對於在泰服刑國人而言也很重要,敏哥就表示,因為這件事情與獄中處遇密切相關,他說:『(原音變聲處理)外國的駐外使館有沒有來看,你駐外使館有固定來看望本國人的話,不容易被欺負,尤其像歐美國家的話,他們就不太敢欺負他們,所以這些獄卒就會知道,這些人不可以亂碰他們。』

敏哥特別提到了「歐美國家」,老萬對此感慨萬千,他說歐美國家高度重視人權,「定期」的意思是每個星期都會派員前來探視本國公民,但台灣駐泰代表處的定期探視,指的則是一年三節、也就是春節、端午、中秋。

老萬另以瑞典為例,有位瑞典籍受刑人在獄中豢養了一隻貓,後來要被送回瑞典時,瑞典駐泰國大使館為自己國家公民所提供的服務內容,那隻貓也囊括在內:『(原音變聲處理)他那個貓他要帶走,瑞典大使館給他買那個貓籠,幫他連貓都帶走,我們、我們不能比啦,人權方面這些東西,你不能跟他們比啦,你比的話會氣死人,根本就不能比。』

◎事有先後順序

拿歐美國家的案例指責台灣駐外單位,對於認真負責又積極任事的外交官員並不公平,但官員也直言,外交部的人力與資源有限,應辦事項必須列出先後順序。

不僅如此,官員還明白指出,協助旅外國人雖是最基本的重要工作項目,可是對於照護海外長期服刑國人這項業務,不同的官員確實會呈現不一樣的處理態度:『(原音變聲處理)這個就是從你的心態開始想,如果說你只當成是一份工作,只是覺得把它結案就算了,如果說你換一個心態,這個事情今天如果發生在你身上,設身處地去想,你在裡面絕對不會希望駐外單位同仁把你當作是件案子,把它結束就算了。』

說穿了,這種照護海外長期服刑國人的工作,做多、做好不會加分,但只要完成職掌要求的應辦內容就不會被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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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萬坐牢20幾年,在裡面遇到不少知法犯法的泰國警察,這些警察告訴他,打擊掃蕩毒品是泰國政府的重大政策,販運毒品的人,在他們眼裡看來非常愚蠢。

老萬說:『(原音變聲處理)泰國這個地方,從你搭飛機開始,你要坐出租車也好、飯線上學英文文法 英文 寫作店的小弟也好、外面開三輪車的也好、賣小攤的也好,大部分都是警察的線民,他們告訴警察,抓到了,他們有獎金;你根本就不要想說我去賺一筆,但是你要知道,你被抓的時候,你的一生在裡面就完蛋了。』

也就是說,不管是基於私利或義氣,台灣人想在泰國販運毒品,根本就是一種作繭自縛的行為,因為換囚、特赦都不用多想,現在就是做不到,而獄中所受待遇又比不上歐美國家的受刑人,所以,台灣人最好不要在那裡作奸犯科,如果被關進監獄,坐牢時就請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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